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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长春财经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自二○一五年六月十五日公布实行以来对我校差旅费用的管理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我校的发展,差旅费管理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针对这些新情况,在原《长春财经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基础上,特制定本补充规定,以此进一步规范我校差旅费管理。
一、关于自驾私家车出差
长春财经学院严格禁止自驾车辆出差。如擅自自驾车出差,所有差旅费一律不予报销,并且由自驾车而引发的一切经济、法律后果均由自驾者自行承担,长春财经学院概不负责。
如确有特殊情况确需自驾车出差,需经董事长审批,其报销标准根据具体情况届时另定。
二、关于订票手续费问题:
订票手续费含在公杂费之中,不再单独报销。
三、关于学生差旅费报销标准
由学校组织的学生到外地参加比赛、三下乡、红色之旅等相关活动(实习、参加就业招聘会除外),其差旅费报销、补助标准如下:
1、城际间交通费:
原则上学生不得乘坐飞机、出租车,如有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或出租车须经董事长批准。学生乘夜车者,学校不予夜车补助。
2、住宿费:学生出差期间的住宿费标准,按副教授及处级以下相关人员报销标准的50%执行,超支部分由学生自理。
3、伙食补助及公杂费补助标准
学生出差期间,伙食补助及公杂费按自然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按《长春财经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副教授、处级以下相关人员补助标准的50%执行,伙食补助每人每天特区及省会城市25元,地级市20元,县级市15元,公杂费补助每人每天20元,学生在本市参加比赛或学校统一派车、统一安排伙食的不执行本规定。
四、本规定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长春财经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仍然有效。